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3.0.1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在公园、绿地、广场、操场、体育场、停车场和其他安全的开阔地带。
3.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易燃建筑区、可燃堆场等一般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储气站以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
3.0.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用地面积、可持续运作时间和服务半径,可分为I、Ⅱ、Ⅲ类。各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3.0.4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进行分区,并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广播等应急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3.0.5 帐篷和篷布房区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²,防火分隔区内的人行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m,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3.0.6 医疗、公共厨房和炊事集中点等帐篷和篷布房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区,与其他帐篷和篷布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3.0.7 帐篷篷布的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救灾帐篷》MZ/T011的规定。搭设篷布房采用的橡胶或塑料双面涂层化纤篷布,其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的规定。
3.0.8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统一敷设电气线路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帐篷和篷布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和额定功率大于60W的白炽灯等发热量大的照明灯具。
3.0.9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1x。
3.0.10 帐篷和篷布房内使用明火时,应采取隔热、散热与防护等防火措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确需在帐篷和篷布房内设置火炉时,应采用设置烟囱的封闭式火炉,并应在火炉烟囱穿越篷布处采用不燃性隔热材料做防火保护,烟囱口宜加装防火帽或挡板。

条文说明

3.0.1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出自本能反应,通常在第一时间就近、就地选择具有开敞空间的地点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为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再次造成危害,本条对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提出了要求。选择室外、室内空间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防风和防洪等要求。对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相关部门应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灾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考虑避免次生灾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第8.2.7条规定了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要求。
    本条所称次生灾害源是指灾害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灾害源。
    本条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条所称易燃建筑区是指耐火等级等于或低于四级的成片建筑。
    本条所称防火隔离带是指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的隔离地带,可以是空地、河流、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建筑以及含水率高、对火焰遮蔽率高、抗热辐射能力强的防火林带和其他绿化带等。
3.0.3、3.0.4 在我国的救灾实践中,灾区人民政府均在指定地点成立救灾指挥部,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消防派员参加指挥部,确保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准确下达执行。避难场所或临时聚居点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基层政权负责管理,治安、消防等机构派员协助;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通常依托当地仍可运转的医院,在附近开阔安全地带搭设帐篷,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的灾区,危重伤员应设法立即转运;由于抢救生命的黄金时间为72h,专业救助力量投送灾区、发现生命迹象后需不分昼夜连续作业,极度疲意状态下也只能就地稍事休息,绝无返回“专业救助队伍驻扎区”的可能;而现状各省、市均按相关防灾救灾计划建有救灾物资储配中心。所以,没有必要规划大而全、标准过高的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邻里是地缘相邻并构成社会互动关系的初级群体,而邻里单位(Neighborhood unit)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元素。邻里单位以小学的服务人口限定居住空间的人口规模,以公共设施服务半径限定居住空间的用地规模,通常以约1000户、3000人~5000人左右为宜。
    本标准以邻里单位构成的居住空间规模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步行10min左右抵达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为基准,以“小而密、就近就地、利用既有绿地和公园”为基本规划原则,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和国内部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成果,规定了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设置要求,明确了各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服务半径和满负荷状态下可持续运作的时间。其中,I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抢险救灾队伍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群众在居住地附近较长时间避难。Ⅲ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群众就近临时避难。
3.0.5 本条针对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应急设施配备做出原则规定,可根据灾区技术经济条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相关规定配置。
3.0.6~3.0.8 据相关史料记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帐篷和篷布房火灾时有发生。1997年4月15日,国外某占地25km²的帐篷区因煤气罐爆炸引发火灾,当时的地面温度超过40℃,风速为10m/s,火势顷刻席卷近6km²的帐篷区,烧毁帐篷70000多顶,烧死、踩死343人,2000多人受伤。2004年2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篷布房火灾,致40人死亡、3人重伤。
    搭建帐篷和篷布房等临时膜结构建筑应考虑适当的防火间距,避免“火烧连营”。但是,控制风险所采用的技术参数需综合评估其投入、可能性及可行性。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间距,本标准编制组通过实体火灾实验,测定了距起火帐篷不同间距处的热辐射强度值I max(kW/m²),建立了帐篷火灾数学模型I max=8.948e -0.228x并采用美国国家技术标准局建筑火灾实验室开发的基于场模型的火灾模拟专用软件FDS5.3进行了计算机模拟验证。实体火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结果表明,单就热辐射强度值而言,帐篷之间保持2m以上防火间距是安全的。
    通常情况下,对于永久性建(构)筑物而言,热辐射是确定其防火间距的决定性因素。但考虑到帐篷和篷布房等临时膜结构建筑的特性、尤其是汶川和玉树等自然灾害灾区多地最大风速超过10m/s、帐篷和篷布房被掀翻拔起的实际情况,确定灾区帐篷和篷布房等膜结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时,风速在事实上已成为决定性因素。
    我国规定各地的基本风压w 0以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ρ,按伯努利(Bernoulli)公式(w 0=pv 0 2/2,概率分布为极值I型)确定。各地的基本风压因地而异。台湾和海南岛等沿海岛屿、东南沿海是最大风压区,由台风造成;东北、华北、西北的北部是风压次大区,主要与强冷气活动相关;青藏高原为风压较大区,主要由海拔高度较高所造成;其他内陆地区风压都较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给出的汶川、玉树、芦山、鲁甸、阜宁等灾区10年和50年一遇的风压值对应的风速均远远大于10m/s(5~6级风,风压值约0.07kN/m²),见表2。
表2 部分灾区风压及风速
    本标准结合帐篷和篷布房火灾案例、参照美国对帐篷和篷布房等临时膜结构建筑的相关规定,在实体火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基础上,以风速作为确定其防火间距的决定性因素,对帐篷和篷布房采取划分防火分隔区的办法预防火烧连营,并对帐篷和篷布房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结合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等灾区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灾区搭设帐篷和简易篷布房的防火经验,对帐篷和篷布房每一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篷布的阻燃性能做出规定:帐篷和篷布房参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²,最多可搭设12m²救灾专用单帐篷约50顶、容纳400人~600人;防火分隔区内的人行通道宽度考虑2股人流通行,不应小于2m;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此规定建立在案例分析、实体火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的基础上,符合汶川地震以来灾区搭建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实际情况(见表3),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的相关要求。玉树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3年间发生的火灾案例亦证明,帐篷防火分隔区之间保持12m以上的防火间距是必要的。
表3 我国部分灾区搭建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实际情况
3.0.9、3.0.10 违规用火用电是灾区过渡安置过程中最常见的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
    玉树地震灾区冬季来临后,帐篷内普遍采用封闭式铁火炉取暖,灾区政府组织专业人员逐户检查,在所有火炉烟囱穿越帐篷处均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阻火圈,并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地点统一设置采用不燃材料砌筑的封闭式炉灰倾倒点。
    鲁甸地震发生后,灾区供电部门在帐篷区架设了供群众照明和做饭使用的临时电路,电线明敷未穿管保护,支护及固定措施简单,每个帐篷的入户线路仅采用绝缘胶带缠裹分户,无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等措施;冬季来临后,气温骤降,明火和电炉等取暖设施增多,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劣质电器产品等各类火灾隐患交织叠加。为确保受灾群众做到“五不要”,即不要在帐篷内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不要在帐篷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要在帐篷内吸烟和在帐篷外乱扔烟头;不要使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不要在帐篷内使用明火做饭,公安消防和相关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资源。
    九寨沟地震发生后,灾区供电部门在帐篷区统一架设安装了电气线路,电线均采用4mm²以上纯铜2芯阻燃护套电缆,配电箱全部安装在室外并设防水装置,每回路进线安装漏电保护器,室外路灯和帐篷内照明灯均采用低功率节能灯泡,用电插座全部采取帐外设置、分片集中,帐篷内无电源插座,无大功率电气设备。
    本标准在总结归纳灾区帐篷和篷布房用火用电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基本防火要求,防止因在帐篷和篷布房内违规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发热量大的照明灯具引发火灾;同时对应急照明及最低水平照度和疏散指示标志做出必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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